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稅捐稽徵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規程。
|
第 2 條 |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襄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等事項。 二、企劃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施政計畫、目標管 理及企劃研考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四、財產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等事項。 五、資訊管理科:掌理資訊業務規劃管制、系統管理、機器操 作、資訊設備管理維護、銷號劃解、單照管 理、及退稅作業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處理、清理欠稅、違章逃漏查緝、娛樂稅、印花稅等事項。 |
第4條之1 |
本局應業務需要,設羅東分局,掌理轄區房屋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
程受益費、納稅服務、印花稅、娛樂稅、稅務資料電子作業、清理欠稅、一般
行政等事項,其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
第 5 條 |
本局置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
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