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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169367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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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成立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民政處為管理單位。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貸款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土石採取收入。
五、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費用。
第 五 條
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
員,專責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人員由本府民政處督導。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
轉存定期存款。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賸餘時,經由預算程序予以繳庫;基金預算編列後,於年
度結束前經本府評估賸餘款無繳庫之必要者,免予繳庫。
第 八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