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一 般之優秀學生奮學向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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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申請獎學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縣設有戶籍者。 二、現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 (職) 就學之學生 (不含 夜校、補校、研究所) 。 三、學業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 高中 (職) 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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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獎學金名額每學期大學 (專) 五十名,高中 (職) 五十名。 前項所定名額為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身分者以三十名為限 (應出具低收入 戶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餘二十名分配予一般優秀學生,依 學校申請人數比例分配 (採至小數十分位,百分位無條件捨去) 後,交由 本縣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核委員會討論決 定之。 第一項所定名額應至少保留二名予外縣市高中 (職)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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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獎學金金額為大學 (專) 每名每學期新台幣六千元,高中 (職) 三千元, 分別於第一學期之十一月份,第二學期之四月份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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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學生,得以個人身分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前學期 成績單正本,逕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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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校得獎學生之評定以申請人之學業成績高者依次錄取,如學業成績同分 ,則比較操行成績,若兩者均相同,則以得獎人較少的學校之申請人為優 先錄取。 依第三條第二項比例分配名額後,若尚有餘額或名額不足需刪除人數,亦 依前項規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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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獎學金經本縣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核委員 會審核通過後,由本府發給。 前項審核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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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獎學金經費列入本府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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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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