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殯葬業務及協助民眾處理殯葬事宜,特依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第二條 |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之
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組:
(一)負責員山福園殯葬業務,並辦理有關殯儀館、火化場、公墓管理、遷葬、骨灰
(骸)存放設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二)辦理採購、招標、營繕工程、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研考及環境衛生
管理等事項。
二、管理組:負責櫻花陵園殯葬業務,並辦理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維護及資訊等
事項。 |
第四條 |
本所置組長、技士、幹事及助理員。 |
第五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八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報請本府核定。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