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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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接受國民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因其無法自
行上下學,由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提供免費交通工具﹔如無法提
供,則以專案方式補助其交通費經教育訓練後,已能自行上下學者,應減
少或停止交通接送服務,以培養身心障礙學生獨立成長學習之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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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
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列冊,並應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 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或區域醫院以上醫療機構開立之發展遲緩或重大傷病證明書者。
二 因其障礙因素無法自行上下學,需專人接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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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補助方式如下: 一 補助學校購置交通車。 二 補助學校租用公民營交通車。 三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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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應獎助本縣身心障礙班級之學校交通車,並應編列預算支應下列經費 : 一 交通車購置經費。 二 無障礙設施裝置費 (例:升降機等) 。 三 司機人事費。 四 隨車照護義工人員津貼。 五 油料費。 六 稅金及保險費 (含強制責任險、司機、教師助理員、隨車照護義工及 學生意外險、車體險等) 。 七 車輛維護費。 八 汰舊換新等其他必要之經費。 設有身心障礙班級之學校,得視實際需求提出交通車申請,本府依據申請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現況及實際需要予以審查,補助之交通車應以提供身 心障礙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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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設有身心障礙班級且無交通車服務之學校,如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 學生,得依實際需求提出租用公民營交通車經費補助申請,每學年申請一 次,本府依據申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現況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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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交通補助費應以實際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復康巴士或身心障礙福祉車等各
類交通工具等之來回票票價計算為準。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專案申請交通補助費者,每學年向學校申請一次,經初
審符合資格者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造冊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複審,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將交通補助費逕撥學
校轉撥。
前項交通補助費申請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者。
二 經學校教育訓練後,仍無法自行上下學,且學校無法提供交通車服務
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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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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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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