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縣內墳墓遷葬之查估補償,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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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標準如下:
一、墳墓依其面積分為四級,其級別、面積及補償金額規定如附表。
二、骨罈未葬 (露置) 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三、吉葬 (指葬骨罈者) 部分,每增加乙罐,增加新臺幣五千元;凶葬 (
指葬棺木未撿骨者) 部分,每增加乙具,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四、未滿八年,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每棺增加遷葬費新臺幣
二萬元。
五、墓場植有林木者,依其他規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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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補償對象為合法公墓內之墳墓及民國七十二年墳墓設置管理條 例施行前設立之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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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時,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編號黏貼調查 表上存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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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墳墓遷葬由鄉 (鎮、市) 公所辦理查估後,報工程主辦或用地單位核定; 複核時得通知本府墓政主辦單位會同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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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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