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
分之八.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
五、舞廳、舞場課徵百分之十。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五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所屬展演場地演出者,免
予課徵。 |
第三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