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籍以外民眾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心公益以及教育文化事業,表彰其對縣政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凡本縣籍以外之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得依本辦 法規定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對本縣縣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經本府採行實
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二、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本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四、獻身本縣教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五、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
第 3 條 |
凡符合第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機關填具宜蘭縣「榮譽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榮譽縣民(獲頒榮譽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第二條各款規定之一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之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推薦。
凡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自行填具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申請為榮譽縣民候選人,自申請一年後,檢附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
|
第 4 條 |
「榮譽縣民」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本縣議會、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5 條 |
凡經核定之「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二、定期寄贈本府及本縣議會出版之刊物。
三、透過信件、電話或傳真等設施,參與本府所舉辦之縣政建設意見通訊活
動。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
第 6 條 |
經頒授榮譽縣民者,如有違反頒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為或不名譽之行為,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查認定後,得撤銷其榮譽縣民資格。
|
第 7 條 |
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