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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網字第113009262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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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轄內各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以下
    簡稱各校)學術網路連線服務,推展網際網路資安管理、應用服務及教育行
    政數位化作業,並提供全縣教師與學生豐富的數位教育學習資源,依國民
    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設立宜蘭
    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任務:
(一)維持並增進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學術網路、行政網路及其他支持網路之運
    作。
(二)規劃、建置數位教育學習網站系統、行政服務網站系統及教育網路服務網
    站系統。
(三)規劃與執行數位教育與資訊教育及相關之教育訓練。
(四)規劃辦理數位教育與資訊教育相關活動與競賽。
(五)協調及整合本府所屬行政數位化規劃及推展。
(六)執行教育部交辦之專案計畫。

三、本中心辦理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本中心內部各項業務:
  1.教育行政、數位學習資訊系統建置、操作管理、維護及更新等事項。
  2.各項資料管制、作業程序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3.學術網路之維護、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4.協調辦理教育部交辦之相關業務。
  5.各校資訊設備更新規劃及採購。
(二)各校資訊教育業務推展:
  1.資訊作業規範及研究發展事項。
  2.資訊科技教育政策之研訂、培訓、推廣及考核事項。
  3.資訊研習計畫之研訂及推廣。
  4.學術資料庫之資料建立及維護等事項。
  5.共通性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事項。
(三)其他本府教育處交辦事項之執行。

四、本中心採任務編組,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資訊科技專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二至四人,由本府就具資訊科技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就具資訊科技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科技業界
    實務經驗之專家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遴選具資訊科技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
    任。
(五)一般工作人員若干人,若有特殊情形,另以專案處理。

五、本中心遴聘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支援
    為原則,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專案計畫經費支
    應。

 

六、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預算編列及經費核銷等事項,
    由本府教育處督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