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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教練)遷調相關事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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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任教練之遷調,分為自願請調及行政調動。
前項遷調,由所占員額學校編制內教師及專任教練總員額自行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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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本府教育處及各校出缺情況調整
辦理期程及次數,非於遷調作業辦理期間,所屬專任教練除另有規定外,
不得提出調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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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任教練符合以下規定者,得提出自願請調:
(一)專任教練專長項目相同者,因培訓需求、服務情形或其他因素考量。
(二)專任教練聘任或經申請自願請調獲同意遷調後滿三年,且其近三學年
度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達七十分以上。
(三)無涉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下解聘、不續
聘及停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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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辦理自願請調作業程序如下:
(一)開缺學校提報需求及審查方式:
1.設有體育班之學校由教練評審委員會、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定提報運動種類及專任教練缺額數;未設有體育班之運動重
點學校則由教練評審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學校有專任教
練或教師缺額者,始得提報。
2.凡開缺之學校,得自行訂定審查方式,經前目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於
本府所訂作業日程內,提報運動種類、專任教練缺額數及審查方式送
府。
3.前目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資料占百分之三十,口試及其他適當項目
等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審查成績合計未達標準得從缺(含僅一人報
名)或不足額審查通過。另學校得訂定最低總分為七十分之標準。
(二)本府成立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
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體育專家學者一人及本縣體育班
或運動重點學校代表三至五人組成之,負責審查學校缺額及各項遷調
作業。
(三)專任教練選填志願:本府開列出缺學校缺額提供專任教練選填,專任
教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教練證書、服務證明、近三年績效考評成
績證明、近三年年終考評、現任學校同意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
)送申請志願學校審查,如有虛報或提供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遷調
,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四)開缺學校初審:學校依所訂定之審查方式,召開教練評審委員會進行
初審,並將審查結果報府。
(五)本府複審:本府召開本小組會議進行複審,並公布遷調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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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任教練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由本府專案辦理行政調動事宜:
(一)因體育班減班、培訓運動種類調整或運動重點學校選手來源不足無法
成隊,原服務學校已無派駐教練之需求。
(二)因法令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辦理調動之需求。
前項行政調動,得調任至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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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任教練遷調後,應依下列規定向學校報到:
(一)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經核定後,應於規定時間向學校報到及簽約;無
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
調。
(二)超額專任教練如不願接受行政調動分發作業或無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時
間報到,且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者,學校報請本府
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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