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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實施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原字第1130076922號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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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使用及傳承之規範,強化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實施原
    住民語文教學各項行政與教學效能,提供給學生優質的語文學習環境,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規範項目包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任、授課安排、考核續聘
    等;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進用、授課安排、差勤管理、考核獎懲辦理等
    師資聘用事項;教學環境、實體與線上課程、學生族語認證及訪視輔導等
    各項行政與教學業務。
三、各校應逐步提升編制內現職教師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比例,以安
    排現職教師優先擔任校內原住民族語文授課老師。
四、主聘學校於聘任族語老師時,應辦理勞工與健康保險,並支應交通費。各
    校於次月十五日前發放工作薪資,若經費尚未撥付至學校公庫,應先行墊
    支。
五、各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辦理資格審查、公開甄選、聘任、停聘、解聘、保險及鐘點費核發等事宜
    。
    (一)各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
        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二)各校應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簽定聘書(得參考附件一),聘書中應註記
        聘約準則,包含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中重要之權利
        及義務,各校視需要得增刪部分內容。
    (三)人員之保險費及交通費等相關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六、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聘任,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
    及聘用辦法辦理合 聘並簽訂進用契約(得參考附件二)。
    (一)聘任學校應於合聘協議書中(得參考附件三)敘明主聘及從聘學校個別
        應履行事項,審慎辦理族語老師之授課安排、差勤管理、考核獎懲及
        薪資保險等相關事宜。
    (二)從聘學校亦有督導之責,老師平時教學狀況及相關事件應作成紀錄,
        以供定期考核及相關獎懲之依據。
 
七、授課地點以教室或不受干擾之空間為原則,學校應設置教學所需設備並提
    供相關教學資源,以維持授課品質及教學效能。
八、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學校若因辦理其他教學活動
    需調(停)課,應於七日前通知族語老師,並協調完成調(補)課事宜。
九、辦理直播共學等相關線上課程:
    (一)學校應定期於課前檢視族語老師線上授課知能及教學設備狀況,以利
        課程正常進行。
    (二)學校開設直播共學課程,其協同人員優先由校內原住民籍或熟稔原住
        民族教育與文化之教師擔任,或媒合縣內原住民語文教學人員到校協
        同共學。協同期間須與學生共同參與並適時輔助教學,以提升線上課
        程學習成效。
    (三)直播共學課程協同人員倘由校內教師擔任,協同節數不列入該師之基
        本授課節數,另支給協同鐘點費。
十、為協助原住民籍學生取得語言能力認證,學校應於測驗截止報名前兩週以
    書面通知單(得參考附件四)通知所有學生及家長測驗資訊及取得合格認證
    之相關權益,並應收齊回條存根備查。
十一、學校應以個案管理等方式輔導每位原住民籍學生於國中畢業前通過初級
      認證為學習目標,相關資料應存檔備查。必要時應積極申請學生族語認
      證班、假期族語培訓或沉浸式族語課程等相關課程計畫與經費。
十二、本府定期到校辦理本土語文課程訪視,學校應依訪視項目將原住民語文
      課程教學紀錄保存備查,並於訪視過程與輔導人員充分諮詢與研討學校
      應對策略,以促使學校健全整體原住民語文課程與教學。
十三、各校網站首頁所建置之本土語文教學網之資料更新,每學期至少更新二
      次為原則,供家長瞭解教學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