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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校舍屋
頂及其他校園公有空間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回饋金,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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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指本府或學校與廠商簽約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
生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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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饋金應以收支對列方式納編預算並依第四點規範用途運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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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回饋金使用用途如下:
(一)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學生扶助事項。
(二)急難特殊救助事項。
(三)弱勢學生補助事項。
(四)改善及充實校園環境設備。
(五)公有財產修繕。
(六)能源教育推廣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七)能源使用相關費用。
(八)節能減碳相關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