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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3011631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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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
    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規定,設宜蘭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教育處、警察局、勞工處、人事處及秘書處法制科代表
        各一人,由各機關薦派主管人員兼任。
    (二)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
    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行遴聘(派)。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第一季及第三季以審理
    案件為主;第二季及第四季除審理案件外,並進行性騷擾業務工作報告。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款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列席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
    關代表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