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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宜蘭縣政府府秘救字第1130051402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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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大政策、法案研議,提供所屬機關(單位)加速處理法律
    疑難案件及強化員工法律諮詢服務,遴聘法律顧問以提升依法行政品質,並維護人民權益及行政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法律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 本府重大政策決定提出法律意見。
(二) 協助處理所屬機關(單位)業務法規研議。
(三) 協助審核法律文件、訴願及訴訟答辯書狀或契約等相關文書。
(四) 就本府重大採購契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五) 本府員工法律諮詢。
(六) 其他有關法律爭議之處理。
 
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本府得聘任為法律顧問:
(一) 現已登錄律師公會會員之律師,未曾違反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二) 現擔任各大專院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系教師,對行政法、地方自治、
     政府採購、民、刑事及公共行政學等學術領域,學有專精能對政府重大法案研議及決策提出適
     當意見。
(三) 曾任法官、檢察官及公設辯護人之退休人員,任職期間無不良紀錄。
 
四、本府置法律顧問十人至二十人,由本府各機關(單位)、全國各律師公會及各學校法律、政治
    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推薦後,簽陳縣長核示後聘任之。
    法律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
    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聘:
(一) 律師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 違反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 對本府研議案件,洩漏於第三人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或利
     益。
(四) 擔任顧問期間行為或言論違反專業倫理規範,致有損本府聲譽。
 
六、法律顧問服務費用(如撰寫書狀、委任訴訟等費用)之給付,應衡酌業務需求與個案性質,依據
    律師公會所定酬金標準,由本府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