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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施工中建築工程災害防救事宜並配合宜蘭縣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
應變措施,特訂定本標準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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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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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一)工地重大災害發生,經通報後,立即依照本作業要點進行編組救災。
(二)執行施工中建築工程災害之應變事項及災害應變有關措施。
(三)執行災情調查評估、通報、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策略之
擬訂事項。
(四)執行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宜及臨時交付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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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編組係臨時性任務編組,依本要點成立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施
工中建築工程災害緊急應變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五人至十人
,小組成員及編組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機關(單位)派員擔任,除執
行本機關(單位)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處單位保持密
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
(一)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進行總指揮調度。
(二)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進行現場指揮調度處理及對
外說明。
(四)小組成員: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本府建設處、本
府秘書處。
(五)編組成員: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府消保官
、本府社會處、本府民政處、本府交通處、本府計畫處、本府勞工處
、本府水利資源處、本府工商旅遊處、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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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設時機︰施工中建築工程發生倒塌、損壞等重大災害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造成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亟待救助者。
(二)災害有擴大之虞者。
(三)須本府應變處置時或經通報本府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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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設方式:建築工程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建設處處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報告縣長決定本
小組之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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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相關進駐機關(單位)之權責及應執行任務內容分別如列:
小組成員:
(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1.執行調度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2.依指令執行人員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1.辦理有關災區替代道路規劃、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等交通管
制事項。
2.辦理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人員緊急疏散等事項。
3.依指令執行人員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4.其他有關警政工作事項
(三)本府建設處:
1.災情彙整事項。
2.災情通報事項。
3.接獲重大災害通報立即聯繫專業公會調派相關技術人員進駐並進行
相關災害評估以供召集人決策:
(1)確認災變原因及協助擬定解決方案。
(2)確認災害範圍。
(3)確認災民撤離範圍。
(4)於現場建立災民諮詢窗口及建立諮詢專線。
4.控管並要求開發單位進行:
(1)災害後勤事項。
(2)災情評估事項。
(3)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擬定及執行事項。
(4)搶災搶險人員、機具調度事項。
(5)成立災害專責辦公室。
(6)辦理災害庶務工作。
(7)辦理後續委託鑑定工作。
(8)其他有關災情處理事項。
5.確認災害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必要時聯繫本府相關開口契約廠商配
合搶災作業。
6.辦理相關說明會。
(四)本府秘書處:
1.彙整各單位信息,並擬定發布訊息。
2.發布新聞稿並運用不同管道,說明災情、提醒民眾配合事宜及各項
因應作為。
3.協助媒體進行採訪及各項與媒體溝通事宜。
4.監測輿情並利用相關管道,適時澄清有關災情之不實報導與謠言。
5.受理損害賠償、合約爭議等相關法律、求償管道諮詢事宜。
編組成員:
(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1.於災害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後送就醫調度事宜。
2.辦理急救用醫療器材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3.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輔導、災區傳染病預防及災區食品衛
生管理事項。
4.辦理災後心理衛生服務及諮詢管道。
5.其他有關衛生業務權責事項。
(二)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區公共環境清理。
2.災區有關消毒清潔事項。
3.其他有關環保等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三)本府消保官:協助事件發生後產生預售建案之合約爭議事件。
(四)本府社會處:
1.會同當地鄉鎮市公所開設災民收容處所,辦理協助災民進駐收容處
所相關事項。
2.辦理災民民生物資調查、募集與發放工作,以及接受社會大眾捐贈
民生物資與轉發作業事項。
3.開設災民關懷站,會同民間團體志工進行關懷慰問災民及罹難者家
屬,並協助連結社會資源。
4.協助災民申請災害救助金及相關補助。
5.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五)本府民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情查報。
2.辦理罹難者屍體處理及家屬服務有關事項。
3.國軍支援救災聯繫事宜。
4.依指令執行人員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作業。
5.其他有關民政權責事項。
(六)本府交通處︰
1.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協助災民及相關人員交通接駁等調度事
項。
2.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七)本府計畫處:
1.建立並統一災民現場及線上陳情窗口。
2.彙整災民陳情事項通知各權責單位協助處理。
3.提供各單位資訊設備簡易維修,協助收集災區各項資料整合建置資
訊網站。
(八)本府勞工處:
1.辦理職業災害應變小組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區有關勞工職業災害權益維護。
3.其他有關勞工業務權責事項。
(九)本府水利資源處:
1.水利及防洪設施之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水利及防洪設施救災
有關事項。
(十)本府工商旅遊處:
1.電力、電訊、油槽設施、工業管線、瓦斯、自來水等維生系統緊急
搶修聯繫事項。
2.協助接洽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彙整可做災民臨時收容、住宿等場所
調度事項。
(十一)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1.配合開設災害應變中心運作以提供相關協助。
2.災民之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3.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4.緊急安置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5.災民救濟資源之發放事項。
6.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7.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8.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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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業程序:
(一)經本府建設處會同專業公會研判及進駐。
(二)本小組開設地點擇就近地點開設進駐運作。
(三)搶災作業以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為首要執行任務,依消防
局調度,並由建設處及專業公會輔助評估搶災必要措施之作業內容。
(四)本小組成立及撤除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人決定後,通知相關機關(
單位)據以處理。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機關(單位)之人員應立即瞭解相
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機關(單位)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召集人
報告處置狀況。
(六)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召集人
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七)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單位)自行辦理時,執行秘書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召集人撤除本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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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撤除後,各單位應持續依權責協助民眾相關補助、諮詢事宜,本府
建設處應督導建築工程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接續辦理災後復原重建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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