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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地方自治事項及推動縣政服務,配
合政策推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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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捐)助對象為經本府核准立案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人民團體:
(一)章程載明會員資格為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現任村(里)長。
(二)會員所屬鄉(鎮、市)占有本縣八成行政區。
(三)會員人數達該屆村(里)長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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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活動計畫辦理日前一個月(以本府總收
文掛文號日為憑)以書面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並檢附下列文件、資
料,向本府提出:
(一)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
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
預期效益等。
(二)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三)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會員大會紀錄核備函。
(四)當年度會員名冊(包括行政區、會員人數等)。
(五)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
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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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捐)助項目如下:
(一)以促進本縣村(里)長縣務推動,增進居民福祉,加強政令宣導,具
公益性及社會教化之相關活動。
(二)購買前款有關之必要設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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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補(捐)助每一案件之金額最高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但專案核准辦
理者,不在此限。
同一人民團體每年之補(捐)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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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捐)助原則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中有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之事項時,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
本門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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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不予補(捐)助之項目如下:
(一)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非依法成立之志工隊裝
備及服裝(包括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等服裝)、餐敘、茶會、旅
遊及觀摩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二)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薪資、行政管理費等費用。
(三)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
等費用。
(四)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及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五)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賦或保險等費用。
(六)已補(捐)助之設施設備項目,未達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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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核准補(捐)助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及下列
文件、資料共二份送本府撥款:
(一)切結書。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所有補(捐)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四)活動照片。
(五)成果報告書。
(六)原始憑證:
1.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2.全額或部分補(捐)助經費者,皆應檢具原始憑證。
3.本府僅補(捐)助部分經費者,自籌憑證資料應自行保管,並裝訂
成冊妥存。
(七)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受補(捐)助之團體應自行保管各項原始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
供本府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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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活動計畫執行,活動計畫未執行或支出不當
,經本府查明屬實者,應繳回補(捐)助款。
受補(捐)助團體之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捐)助後,其日期或內容等相
關事項有變更者,應於活動開始前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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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依下列方式辦理考核,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
府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得逕予減少補(捐)助款
,並列入該受補(捐)助之團體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一)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二)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
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
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
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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