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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審查營建賸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39356B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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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依宜蘭縣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受理土石方資源堆置
處理場(以下稱土資場)申請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或登記費
,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設置許可、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許可或廢止營運許可,每件
        新臺幣一萬元。
    
()申請營運許可及營運期限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登記費:申請土資場負責人變更或其住居所變更,每件新臺幣三千
    元。
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
理外,不得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