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釐清本府各機關(單位)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
漏,依統計法及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訂定本方
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
|
二、本府各機關(單位)之統計範圍劃分,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定
之。
|
|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如下: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機關(單
位)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則就主管
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定方案中辦理
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業管機關(單位)共同辦理。
|
|
四、統計範圍劃分之分類方式如下:
(一)分類架構
1.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進行分類。
2.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Cl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 Activities, CSA)。
3.小類及細類係參考本府各機關(單位)法定職掌、業務重要性、統計工作
現況、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4.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各機關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將其列示於最末309中類「其他統計」之
3091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
|
五、統計範圍劃分之編碼原則如下: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小及細
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一位碼、中類為三位
碼、小類為四位碼及細類為五位碼;另統計項目採二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以「0」
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一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二位數編碼以「00」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9」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51」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90」表示。
|
|
六、應辦統計範圍以本府應辦理之各項統計為主,本方案計分為三大類、二十八
中類、一百一十一小類、二百六十八細類及八百八十九個統計項目(詳附表
一)。
|
|
七、本方案係以最小層級之統計項目為業務劃分依據,辦理機關已依業務職掌予
以明列,因此,各類統計項目不列彙編機關。
|
|
八、統計範圍之各分類、編碼、統計項目及其辦理機關(單位)詳如附表二。
|
|
九、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分類系統為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
之編碼依據,並配合中央各部會規劃之報表表號訂修作業期程,按資料類別
辦理報表表號之修正作業。
|
|
十、主計處未來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單位)業務調整之需要,適時
檢討本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經與各業管機關(單位)共同商定後,
依本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將修正規定以電子書方式,上網提供各界參用。
|
|
十一、本方案之附表內容如為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必須增補修正而不涉及原則
性變更時,得由主計處修正並簽陳縣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