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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有機培養土領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廢字第1110021618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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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廚餘資源再利用,免費提供本局自製有機培
    養土,供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宜蘭縣各機關團體、學校、社區及本縣取得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及宜蘭縣縣民兌換領取,期達到友善種植、友善農業、綠美化環境及敦親
    睦鄰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有機培養土,係指宜蘭縣回收之廚餘,經堆肥製成之有機土。
三、本要點之領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宜蘭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宜蘭縣各機關團體、學校、社區、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三)宜蘭縣縣民,可攜帶資源回收物兌換有機培養土或攜帶身分證至本局或各鄉鎮市清潔隊領
      取試用。
四、向本局申請領用之有機培養土,不得有轉賣、拍賣、販售或任何商業營利行為。宜蘭縣政府
    各單位及其所屬一、二級機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僅限用於宣導活動及公領域之環
    境綠美化等用途;機關團體、學校、社區僅限用於公共領域之植栽施肥;取得休閒農場許可
    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僅限用於休閒農場內使用。
五、領用數量規範:
(一)宜蘭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領用數量視活動需求及本
    局有機培養土數量而定。
(二)機關團體、學校、社區及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申請領用,同一年度內以2,000
    公斤為上限(專案申請除外)。
(三)宜蘭縣縣民依有機培養土兌換標準領用。
(四)另為推廣有機培養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宜蘭縣縣民可憑身分證並自行攜帶
    袋子或容器領取有機培養土試用,每人至多10公斤。
六、領用次數:宜蘭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宜蘭縣個鄉(鎮、市)公所,無領用次數
    限制;其他申請單位每月提領 1次為原則;宜蘭縣縣民攜帶資源回收物兌換無領用次數限制
    ;如憑身分證至本局領取有機培養土試用,則以每年1次為限。
七、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宜蘭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宜蘭縣各機關團體、
      學校、社區及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填寫領用有機培養土申請書,經本局
      函復後,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車輛至本局載運,本局有機培養土以太空袋盛裝為原則。
  (二)宜蘭縣縣民:可於每單數月(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1個星期五上午9:00-下
      午4:00(中午12:00-下午1:30休息),攜帶有機培養土兌換標準之指定資源回收物至本局進
      行兌換;亦可於上述時間憑身分證並自行攜帶袋子或容器於至本局領取有機培養土試用。
八、有機培養土兌換標準:如附表,本局得視情形調整。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