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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服務品質,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及財政部
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九○四五二三五一○號函規定,提供跨機關課稅資料服務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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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民眾依「宜蘭縣未領得使用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辦法」申辦接水接電核發證
明,未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時,得由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以下簡稱縣府建設處)、本縣各鄉(
鎮)公所以傳真方式向本局辦理查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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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作業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局。
(二)縣府建設處。
(三)鄉(鎮)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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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縣府建設處、鄉(鎮)公所:
1.民眾辦理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未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時,由縣府建設處鄉(鎮)公所
承辦人員,填具「申請接水接電查調房屋稅籍資料傳真單」(如附表),傳真至本局查調
。
2.前項本局回復之資料,僅供該申辦業物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予以保密。
(二)本局:
1.本局接獲縣府建設處、鄉(鎮)公所查調傳真單時,由本局派駐縣府為民服務中心服務人
員就電腦檔現有資料即時辦理,最遲應於三十分鐘內查證回復,回傳後以電話向查調機
關確認,並逐案記錄於登記簿,以備查考。
2.受理傳真查調併記當日全功能服務櫃檯服務件數;傳真單及查調資料專卷保存,按月送
本局行政科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