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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申請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接水接電傳真查調房屋稅籍資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宜財稅企字第112010019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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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服務品質,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及財政部
    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九○四五二三五一○號函規定,提供跨機關課稅資料服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民眾依「宜蘭縣未領得使用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辦法」申辦接水接電核發證
    明,未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時,得由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以下簡稱縣府建設處)、本縣各鄉(
    鎮)公所以傳真方式向本局辦理查調。
三、本要點作業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局。
    (二)縣府建設處。
    (三)鄉(鎮)公所。
四、本要點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縣府建設處、鄉(鎮)公所:
      1.民眾辦理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未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時,由縣府建設處鄉(鎮)公所
        承辦人員,填具「申請接水接電查調房屋稅籍資料傳真單」(如附表),傳真至本局查調
        。
      2.前項本局回復之資料,僅供該申辦業物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予以保密。
    (二)本局:
      1.本局接獲縣府建設處、鄉(鎮)公所查調傳真單時,由本局派駐縣府為民服務中心服務人
        員就電腦檔現有資料即時辦理,最遲應於三十分鐘內查證回復,回傳後以電話向查調機
        關確認,並逐案記錄於登記簿,以備查考。
      2.受理傳真查調併記當日全功能服務櫃檯服務件數;傳真單及查調資料專卷保存,按月送
        本局行政科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