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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少字第1120020240號函
法規體系: 警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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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功能,整合相關單位資源,並釐訂
    各機關工作權責,辦理少年輔導等相關工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府為督導、協調、執行宜蘭縣少年曝險及偏差行為之輔導工作,特設宜蘭縣政府少年輔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毒品危害
    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庭)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
    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警察局局長。
    (五)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本府勞工處處長。
    (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
    (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
    (九)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
        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六人至八人。
    (十)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
    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
    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
    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得由各任務編組推薦一人至二人;第十款之少年代表,得由本府教育處
    或宜蘭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推薦之。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
    )主管出席,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本會依第五點第二項所設之各組,每月得召開聯繫會議一次,溝通協調業務工作。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
    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社會處副處長、教育處副處長、衛生局副局長、警察局副局長擔任
    。
    本會分設防制及行政組、福利服務組、教育輔導一組、教育輔導二組、醫療服務組及就業服
    務組等組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警政、社政、教育、醫療、就業機關(單位)人員兼
    任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另為統籌工作及襄助執行長功能,由警
    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為執行秘書,負責監督指導全部工作。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
    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
    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第二項分組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依本會任務分工表辦理,並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
    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辦公處所。
    本會任務編組表及任務分工表,由本會另定之。
六、本會執行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項,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
    (庭)處理程序、後續處理及追蹤等事項,依行政院發布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
    法辦理。
七、本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本縣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本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內
    政部備查。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會得以本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