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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參加全國運動會代表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00144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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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為縣爭光、表現優異之選手及
    教練,頒發獎勵金以玆鼓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以本縣參加全運會比賽項目為準):
    (一)團體獎
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獎勵基
本額度
八萬元 四萬元 二萬元 一萬元 八千元 六千元
全運會
比賽項目
乘以實際報
名選手人數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註:獲獎金額若低於同名次個人獎金額時,以個人獎金均分之。
    (二)個人獎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二十萬元 八萬元 四萬元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一萬二千元
    (三)教練獎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二十萬元 八萬元 四萬元 二萬元
         1.給獎標準:無論團體或個人,教練獎均以上列表列
           金額核發。
         2.教練獎金委由該單項委員會核發(教練因所指導之
           團體或選手獲獎,同時合於多項敘獎資格時,以擇
           優發給一項為原則)。
         3.教練獎以全國運動會競賽種類為單位,獲得團體或
           個人一面金牌頒給教練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獲
           得一面金牌以上,每增加一面金牌加頒五萬元獎勵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