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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為縣爭光、表現優異之選手及
教練,頒發獎勵金以玆鼓勵,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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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標準(以本縣參加全運會比賽項目為準):
(一)團體獎
項目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獎勵基
本額度 |
八萬元 |
四萬元 |
二萬元 |
一萬元 |
八千元 |
六千元 |
全運會
比賽項目 |
乘以實際報
名選手人數 |
同右 |
同右 |
同右 |
同右 |
同右 |
註:獲獎金額若低於同名次個人獎金額時,以個人獎金均分之。
(二)個人獎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二十萬元 |
八萬元 |
四萬元 |
二萬元 |
一萬六千元 |
一萬二千元 |
(三)教練獎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二十萬元 |
八萬元 |
四萬元 |
二萬元 |
1.給獎標準:無論團體或個人,教練獎均以上列表列
金額核發。
2.教練獎金委由該單項委員會核發(教練因所指導之
團體或選手獲獎,同時合於多項敘獎資格時,以擇
優發給一項為原則)。
3.教練獎以全國運動會競賽種類為單位,獲得團體或
個人一面金牌頒給教練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獲
得一面金牌以上,每增加一面金牌加頒五萬元獎勵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