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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石城稽查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130057883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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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檢查載運入境土石方之
   車輛及稽查人員之管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石城稽查站及北宜公路稽查站,置稽查人員十名;
  其值勤時間及每日薪資依下列規定:
    (一)石城稽查站:
         1.早班:
           (1)值勤時間:凌晨零時至上午八時。
           (2)薪資:以中班薪資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中班:
           (1)值勤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2)薪資:依勞動部最新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小時
        計算。
         3.晚班:
           (1)值勤時間:下午四時至晚上十二時。
           (2)薪資:以中班薪資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北宜公路稽查站:
          1. 執勤時間:下午十時至上午六時
          2. 薪資:以石城稽查站晚班薪資計算。
三、稽查人員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辦理。
    前項稽查人員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依法發給代為值班人員加班費。
    第一項稽查人員之特別休假,因每年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
  未休之日數,本府應發給之工資,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三班
  薪資平均值計算之。
四、接班之稽查人員應提早十分鐘到站進行交班作業(簽到、交辦
  事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到站時,應先電話通知在班之稽查
  人員。接班之稽查人員未到站前,在班之稽查人員不得擅自
  離開,並應回報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主管單位)。
五、接班之稽查人員逾第二點規定時間二十分鐘以上者,應依規
  定請假,未請假者,該班視同曠職。
六、因故須請假或調班者,應事先填寫假單或調班單送達或傳真
  至主管單位,非本府上班時間請假,應同時以電話通知主管
  單位承辦人,凡未填寫假單及調班單者,一律以曠職論。
七、事病假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除天災或經主管人員通知特殊狀況外,稽查人員應按排班表
  出勤,並應於差勤紀錄表確實簽到及簽退。
九、稽查人員於執勤時應穿著規定之制服並配戴識別證,夜間應
  增穿反光背心。稽查人員於執勤時不可喝酒、嚼檳榔、口香
  糖、賭博及觀看電視。
十、稽查人員應於站外值勤負責攔車,並辦理稽查業務,避免載
  運入境土石方車輛闖關。
十一、稽查人員應負責清理稽查站四周及站內之環境衛生,並應
   將前一日之差勤紀錄表傳真至主管單位。
十二、稽查人員應對持有流向證明文件(四聯單)及入境三聯單之
   車輛查核載運內容是否與申請內容相符,相符者,簽收三
   聯單後放行;對未持有三聯單之車輛,應查核載運內容,
   如屬生產原料者,應將通行時間、車號、駕駛人姓名、載
   運內容及載運之目的地,登記於未持三聯單載運非土石方
   入境車輛紀錄表後放行。
      稽查人員得代收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最終處理事業
   廢棄物之網路申報之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及確認
   單後放行,其聯單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非屬前二項情形者,稽查人員應勸阻車輛折返。
十三、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受檢者,稽查人員應通知梗枋攔檢站勸
   阻折返;車輛未依勸阻折返者,梗枋攔檢站駐警人員應記
   錄駕駛人姓名及車牌號碼,並回報稽查人員記錄於差勤紀
   錄表後,由駐警人員護送違規車輛離境。
十四、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農業處、地政處、水利資源處
   、工商旅遊處、民政處及建設處等機關(單位)應派員擔任
   督導官,依排定之日期不定時督導稽查人員執勤情形。
      督導官應依稽查站督導查核紀錄表督導項目進行督導,將
   紀錄表第一聯存於石城稽查站專用資料夾內,第二聯攜回
   本府,並將入境三聯單(第一聯)及相關資料攜回本府轉交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收執。
十五、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累計達三次者,立即解僱。
十六、稽查人員如有違法之情事,除依法辦理外,並予解僱。
十七、有關員額管制、僱用及待遇福利部分,比照宜蘭縣政府及
   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