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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注重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鼓勵發展課後社團活動,以統整
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並培育多元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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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課後社團活動,指學校於課綱所訂之學習節數外,
考量學生興趣、需求、師資及場地設備等條件下所成立之社團
,在教師輔導下進行之學習活動。
學校社團類別如下:
(一)學藝性社團:語文類、科學類等社團。
(二)才藝性社團: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等社團。
(三)體育性社團:球類、田徑類等社團。
(四)其他類別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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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實施原則如下:
(一)由學校主辦,並由相關處(室)負責規劃辦理,必要時得與
家長會、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得依本要點擬訂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社團活動時間、
課程及教材內容、場地規劃、師資聘任、收費基準及其他
相關事項,並於學生選填課後社團前公告之。
(三)委託他人經營時,其經營方式由學校與受託經營者協議訂
定;其實施計畫之內容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四)得邀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成立學生
課後社團審議小組,審議實施計畫所訂事項,並經校內相
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供社團活動使用;有使用校
外之場所、設施或設備之必要時,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考
量。
(六)以學校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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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課後社團活動指導
教師;有外聘指導教師之必要時,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該項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
,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1.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2.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
(三)未具教師資格但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
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符合活動課程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
上資歷或近五年內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專長
公開表演、展示、競賽得獎,且其專長符合活動課程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
、檢核或鑑別證書,且符合活動課程者。
4.經學校認定具特殊專長,符合活動課程內容且具有相關證
明者。
學校外聘課後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十七條之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
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辦理。
學校外聘課後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明定其
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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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收費及經費開支基準如下: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經費得由參加學生平均分攤。
(二)各類課後社團活動收費項目包含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及行政
費等,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依比率調
整之。
(三)現職教師或兼代課教師,國民小學每節以新臺幣四百元,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另社團聘請校外指導教
師鐘點費,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
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每節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四)課後社團活動得視需要,置助教一名或二名;助教鐘點費
應以該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五)課後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
專用,核實支給,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宜蘭縣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及會計相關法規。另屬
委託經營者,則依委託契約辦理之。
(六)行政費支用範圍:
1.業務費:膳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
耗材及其他與社團活動有關之費用。
2.設備費及維護費:與社團教學有關之設備(經常門)及維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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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訂定課後社團活動退費計算方式,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
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
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時,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
學生請假天數不得申請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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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進行較具危險性之校外活動時,應善
盡指導、提醒之責,以強化學生課後社團活動安全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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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應定期考核課後社團活動。
本府得不定期督導考核學校課後社團活動辦理情形;經督導考
核績效不良、辦理不力或經費收支不當者,應予輔導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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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課後訓練、代表學校參賽之體育或學
藝團隊,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