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
條規定,設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及方案之擬訂。
(二)原住民族學校之設立。
(三)原住民重點學校之認定。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
(五)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訓、甄選等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推動計畫。
(七)輔導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職員。
(二)教育學者專家。
(三)原住民族代表。
(四)校長團體代表。
(五)教師團體代表。
(六)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本會之行政事務。 |
|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
七、本會會議,由本府業務單位提出報告。委員有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
。但提案需有一位以上委員連署始得提出。 |
|
八、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
、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
|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