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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80160945B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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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使用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之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者,應向本府申請許可,
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如下:
一、使用費:每組廣告旗幟二幅新臺幣二百元。
二、保證金:每組廣告旗幟二幅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三條

申請人於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撤回前條之申請者,依下列規定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許可使用日當日起算七日前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許可使用日當日起算七日內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半數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
三、許可使用日當日及其後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使用費不予退還。
本府確認懸掛於路燈桿之旗幟已拆除且現況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受有損害時,得
以保證金抵償之。

第四條

本府許可使用路燈桿懸掛商業廣告旗幟,每次以十五日為限。
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人得繳納使用費,申請展延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