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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開源節流,以增裕財
政收入或減少不經濟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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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單位)為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
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執行機關(單位)為
與開源節流案件有關之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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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源節流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源節流案件由財稅局及主計處提出;執行機關(
單位)有潛在案件亦得交付主辦機關(單位)研議。
(二)開源節流案件統一由財稅局填具開源節流案件可行
性評估表(如附表一),就技術面、預算面及效益面
評估案件執行可行性。
(三)財稅局評估如為可行,由財稅局擇期召開會議討論
,決定是否啟案。
(四)案件啟案後,執行機關(單位)應於十四日內填具開
源節流案件預定進度表(如附表二),每月十日前並
應填具開源節流案件執行進度月報表 (如附表三)回
報財稅局。
(五)案件評估及列管階段,執行機關(單位)及相關機關(
單位)應配合財稅局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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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稅局視業務需要召開開源節流會議,並統籌準備討論議
題等一切事務。
前項會議主席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得指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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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爭取中央年度考核本府開源節流績效成績,經財稅局檢
視有符合考核項目評分事項或可提升考核分數案件,需執
行機關(單位)配合者,由財稅局提會議討論或簽辦,依會
議決議或奉核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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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源節流具成效者,由財稅局另訂相關敘獎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