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 |
宜蘭縣政府為保障所轄近海範圍經營
沙灘車等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
類動力器具之活動安全,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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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 |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近海範圍:北起蘇澳鎮內埤海灘
南方岬角,南至南澳鄉澳花村和平溪口,
平均低潮線往陸地延伸至海岸線、堤腳、
防風林或林班地範圍。
(二)沙灘車活動:帶客從事沙灘車
等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之活動,或提供器材、場地供
遊客從事活動者。
(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登記資料登
載之土地管理者或依法令負有土
地管轄權限者。
(四)大豪雨:若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五)超過長浪警戒:大於等於週期八
秒及浪高一.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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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 |
沙灘車活動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將
沙灘車使用列入營業項目,且於
營業場所揭示公司或商業登記文
件。
(二)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場地使用,
並於場地設置安全告示牌,指示
駕駛者騎乘之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
(三)訂定「沙灘車活動事故緊急處理
及通報」標準作業流程,送本府
備查。沙灘車活動事故緊急處理
及通報之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與
突發性狀況之處置流程、救護所
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
劃,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
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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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
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
害保險,項目如下:
(一)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
額如下: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三仟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
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4.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
幣四仟八百萬元。
(二)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
額如下: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
臺幣三十萬元。
2.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
3.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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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
業者應提供具合格出廠證明且保養良
好之沙灘車,並於活動前落實下列措
施:
(一)業者或教練應先對遊客實施安全
教育,包含指導沙灘車操作方
法、相關駕駛注意事項及活動安
全事項。
(二)業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
況,並確實告知遊客活動時間之
限制、海面潮汐預報、危險區域
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三)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扣環及連
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之救生衣,
救生衣應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
編號,並於出發前確認遊客已正
確穿著救生衣及配戴相關安全配
件。
(四)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帶隊,
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輛沙灘車為上
限,不得單人單輛進行。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大豪雨特報或浪高監測燈號為超過
長浪警戒以上,且警戒區域包含宜蘭
縣者,或於活動場域現地觀察持續浪
高一公尺以上,顯有安全疑慮時,業
者應停止沙灘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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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點 |
業者帶客從事沙灘車或提供器材、場
地供遊客從事者,活動中應遵守事
項:
(一)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
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二)應攜帶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
訊器材暨救生浮標。
(三)遇有緊急危難事件發生時,業者
應採取適當之救援措施,並立即
向事發地之消防單位或海巡署巡
防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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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 |
從事沙灘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沙灘車活動,不
得單人單輛進行,活動時至少一
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
電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
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車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
事沙灘車活動。
(三)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
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確認業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
性及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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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點 |
土地管理機關協力辦理事項:
(一)配合辦理沙灘車活動聯合稽查工
作。如發現有非法騎乘情形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加強宣導從事沙灘車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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