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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旅管字第1070155401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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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宜蘭縣政府為保障所轄近海範圍經營

沙灘車等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

類動力器具之活動安全,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近海範圍:北起蘇澳鎮內埤海灘

南方岬角,南至南澳鄉澳花村和平溪口,

平均低潮線往陸地延伸至海岸線、堤腳、

防風林或林班地範圍。

(二)沙灘車活動:帶客從事沙灘車

等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之活動,或提供器材、場地供

遊客從事活者。

(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登記資料登

載之土地管理者或依法令負有土

地管轄權限者。

(四)大豪雨:若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五)超過長浪警戒:大於等於週期八

秒及浪高一.五米

第3點

沙灘車活動經營者,應辦理下列

項:

(一)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將

沙灘車使用列入營業項目,且於

營業場所揭示公司或商業登記文

件。

(二)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場地使用,

並於場地設置安全告示牌,指示

駕駛者騎乘之範圍及應注意

(三)訂定「沙灘車活動事故緊急處理

及通報」標準作業流程,送本府

備查。沙灘車活動事故緊急處理

及通報之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與

突發性狀況之處置流程、救護所

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

劃,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

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

第4點

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

害保險,項目如下:

(一)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

額如下: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三仟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

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4.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

幣四仟八百萬元。

(二)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

額如下: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

臺幣三十萬元。

2.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

3.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

第5點

業者應提供具合格出廠證明且保養良

好之沙灘車,並於活動前落實下列措

施:

(一)業者或教練應先對遊客實施安全

教育,包含指導沙灘車操作方

法、相關駕駛注意事項及活動安

全事項。

(二)業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

況,並確實告知遊客活動時間之

限制、海面潮汐預報、危險區域

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三)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扣環及連

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之救生衣,

救生衣應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

編號,並於出發前確認遊客已正

確穿著救生衣及配戴相關安全配

件。

(四)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帶隊,

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輛沙灘車為上

限,不得單人單輛進行。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大豪雨特報或浪高監測燈號為超過

長浪警戒以上,且警戒區域包含宜蘭

縣者,或於活動場域現地觀察持續浪

高一公尺以上,顯有安全疑慮時,業

者應停止沙灘車活動。

第6點

業者帶客從事沙灘車或提供器材、場

地供遊客從事者,活動中應遵守事

項:

(一)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

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二)應攜帶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

訊器材暨救生浮標。

(三)遇有緊急危難事件發生時,業者

應採取適當之救援措施,並立即

向事發地之消防單位或海巡署巡

防單位通報。

第7點

從事沙灘車活動,應遵守下列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沙灘車活動,不

得單人單輛進行,活動時至少一

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

電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

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車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

事沙灘車活動。

(三)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

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確認業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

性及保險事宜。

第8點

土地管理機關協力辦理事項:

(一)配合辦理沙灘車活動聯合稽查工

作。如發現有非法騎乘情形者,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加強宣導從事沙灘車活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