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人才及增進所屬公務人員行政歷練,特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公務人員,配合
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所實施之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府主管人員或副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本府副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間之遷調。
(五)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本府與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款職務間之遷調,免經甄審程序。
|
|
三、前點所列各職務間之遷調,除由縣長逕行核定者外,應由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配合職務
性質及業務需要,隨時檢討辦理。
|
|
四、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之職務遷調,準用本要點規定。 |
|
五、警察、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
|
|
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之職務遷調,得參照本要點規定或另訂規定辦理。另訂
規定者,發布時應函報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