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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70139295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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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人才及增進所屬公務人員行政歷練,特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公務人員,配合
    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所實施之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府主管人員或副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本府副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間之遷調。
   (五)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本府與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款職務間之遷調,免經甄審程序。

三、前點所列各職務間之遷調,除由縣長逕行核定者外,應由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配合職務
    性質及業務需要,隨時檢討辦理。

四、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之職務遷調,準用本要點規定。

五、警察、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

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之職務遷調,得參照本要點規定或另訂規定辦理。另訂
    規定者,發布時應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