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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123766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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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獸醫診療機構之設置,依本標準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獸醫診療機構營業項目分為寵物及經濟動物。
 
第四條

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負責獸醫師(佐)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負責獸醫師(佐)之業執照正本及影本。但同時辦理執業執照者,免附。

  三、機構中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

  四、負責獸醫師(佐)及機構中之獸醫師(佐)參加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五、設施配置區平面圖。

  六、醫療設備清冊。

  七、證照費。

  八、廢棄針頭銷毀處理計畫或說明書(如針頭銷毀器或針頭代清除處理合約等)。

  九、其他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第一項第七款證照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收取。

第五條
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如附表。
獸醫診療機構診療區應為獨立空間,並與其他非診療相關設施之空間隔離。
 
第六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置完畢並領有開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標準施行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