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之案件,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3條 |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案件時,應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方式,向本府或衛生局提出,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 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產品名稱、違規場所、時間及情事。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
第4條 |
檢舉案件經本府查獲屬實,並裁罰確定後,依下列規定比率核發獎金:
一、案件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或其他經本
府公告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二、案件為違反前款以外之本法規定情事者,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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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檢舉人為衛生局、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案件機關之所屬人員及其配偶、三親
等以內之親屬。
二、購物型錄或網際網路上之拍賣廣告。
三、匿名、姓名不實、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者或無法提供具體事項者。
四、非本府管轄案件。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不予獎勵之事項。
六、本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法案件者。 |
第6條 |
同一案件經連續處分者,以第一次處分之金額為發給標準。 |
第7條 |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者,獎金應發給全體檢舉人;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
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檢舉人經書面通知,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視為自動放棄,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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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