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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置良好生態旅遊環境供專業專業導覽之
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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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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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態導覽人員之培訓,由本府規劃辦理。
前項業務得委託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學術機關(構)或立案團體
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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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態導覽人員報名培訓者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歲者。
(二)在本縣原住民鄉地區迄今連續設籍達六個月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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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態導覽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培訓合格、取得結訓證書、通過認證及領取服務證者。
(二)具有特殊資格之耆老或其他專業人士,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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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態導覽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培訓合格、取得結訓證書、通過認證及領取服務證者。
(二)具有特殊資格之耆老或其他專業人士,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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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態導覽人員之培訓,應包含下列課程:
(一)初階基礎科目總時數至少三十五小時,種類如下:
1、部落人文生態概論。
2、部落人文生態資源維護。
3、導覽人員常識。
4、解說理論與實務。
5、安全須知。
6、急救訓練。
7、其他生態導覽相關課程。
(二)進階專業科目總時數至少一百小時,種類如下:
1、部落人文生態景觀知識。
2、解說技巧。
3、特色科目,得依當地環境特色安排調整。
4、其他生態導覽相關課程。
(三)曾參與相關培訓課程者,得提出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准後,
抵免部分基礎科目之上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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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態導覽人員經初階基礎課程完成培訓時數合格者,由本府核發初階課程
結訓證及生態導覽人員實習證;生態導覽人員經進階專 業課程完成培訓
時數合格者,由本府核發結訓證書及生態導覽人員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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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作業由本府召集評鑑委員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認定評鑑合格後,發給生態導覽人員服務證。
前項評鑑委員會議由本府代表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組成,經本
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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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方式分為筆試及口試二項,筆試權重佔百分之五十,口試權重佔百分
之五十,各項目滿分為一百分,評鑑項目分數加總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者,得僅依口試項目進行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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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應定期辦理相關課程,供生態導覽人員進修。
生態導覽人員應依本府之通知,參加回訓或進修。生態導覽人員服務證有
效期間為三年,本府應每年定期查驗,並應於期滿時換發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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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生態導覽人員之結訓證書及服務證遺失或毀損者,應具書面敘明原因,
申請補發或換發,並繳交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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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態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值勤實應配戴服務證。
(二)不得將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
(三)即時勸止擅闖旅客或違反部落風俗習慣等違規行為。
(四)即時通報環境災變及遊客意外事件。
(五)避免任何旅遊之潛在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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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態導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
者,本府得廢止其服務證:
(一)連續兩年未執行導覽工作,且未依規定參加回訓或進修。
(二)違反第十二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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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生態導覽人員之培訓所需經費,由本縣原住民事務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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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