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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藝文特色市集及創意產業發展,有效活
化丟丟噹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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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商旅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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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廣場以提供藝文、環保、創意產業、原住民特色文化或其他公益活動使
用為主。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活動、社福團體與弱勢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
,得優先借用。
本廣場例假日設特色市集,徵集清新有趣、個性明確創意產品趕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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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廣場申請使用期間以季為單位。
申請人應於借用季首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但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活動、
社福團體與弱勢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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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申請借用本廣場應提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申
請:
(一)身分證明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活動企劃書,內容應至少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空間利用規劃
、收支成本分析、活動企劃實績及預期效益等。
經核准使用之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辦妥相關手續,並繳交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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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之申請案件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府工商旅遊處處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文化局、勞工處、環境保護局及
原住民事務所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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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本廣場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依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
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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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因政策辦理活動之需要,得收回場地使用權,使用者應無條件配合或
更改使用日期。但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且確已無法更改使用日期
者,無息退還。
使用者如變更或取消使用,應於七日前通知管理單位,未依規定通知者,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僅退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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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者於使用完畢後應自行清理場地,如有未清除之物品,視同廢棄物處
理之。
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受損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公物受損者,使
用者應負賠償責任,本府得扣抵保證金抵充回復原狀費用,不足部分仍得
向使用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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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本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場地轉租、轉借或作其他非申請用途使用。
(二)使用明火(如瓦斯、噴燈、火燭)、燃放爆裂物或其他有引起火災之虞
之行為。
(三)於柱子或地面使用鐵釘、膠布或其他有損壞場地之虞之物品。
(四)擅接電源及使用造成園區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
(五)於廣場內停放汽、機車。
(六)違反噪音管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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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當場勸導改善,經勸導未立即改善者,本府
得終止使用關係,並於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