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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管轄水域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旅管字第1060187427B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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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所轄水域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
    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在本府管轄水域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
     動有營利性質者 (以下統稱業者),以領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之合法登
     記者為限。
三、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器
    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證照影本及救生艇設備。
   (四)營運計畫書(航行範圍、下水位置、營運時間、收費方式及緊急防護計畫
         等)。
     前項申請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核准或駁回。應提出之文件
    
有不齊全或不符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前點之獨木舟應依「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繳納規
     費辦理審查、檢查及註冊後,始得航行。
五、 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發生緊急危難時,業者應採取適當之救援措施,並
     立即向本府、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且無損壞之獨木舟,並於活動前落實下列措施::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之救生衣,救生衣應
     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向遊客詳細說明並示範獨木舟、救生衣及相關設備使用方式及宣導活動安
     全事項。
   (三)確認遊客已正確穿著救生衣。
    業者於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 業者帶客從事獨木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
      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
八、 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
      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電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
      具功能,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參加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
  (四)參加獨木舟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
      宜。
九、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大雨特報,警戒區域包含
     宜蘭縣者,全日禁止獨木舟活動。
十一、 違反本注意事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處罰,並禁止其活動。
十二、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本府相關法令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