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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60111353B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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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行為人之違規次數、確定判決刑度及情節輕重等因素
    訂定如下:

(一)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或第四十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
    訴處分確定者

   1.處有期徒刑未滿一年或拘役或緩起訴處分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金者,應接受十二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2.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接受十六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3.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接受二十四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4.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應接受三十六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5.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應接受四十八小時輔導教育課程。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本府前項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依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者:

   1.第一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第二次通知不接受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2.接受輔導教育時數未達二分之一者,第一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
     幣八千元罰鍰,第二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三
     次以上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
     參加為止。

   3.接受輔導教育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第一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罰鍰,第二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三次通知不接受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參加為止。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處新臺幣六
    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者。

   1.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未向本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
     之單位報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知悉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犯罪嫌者,未向本府本或本條例第五條
     所定之單位報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3.知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犯罪嫌疑者,未向
     本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4.知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七條之犯罪嫌疑者,未向本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之單位報告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但
    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