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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民間申請經營本縣風景區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遊憩事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旅管字第1060006099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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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民間申請經營本縣風景區船舶遊憩事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經營本縣風景區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遊憩事業,應依宜蘭縣小船及未
    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送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府申請,
    經審查需補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後仍不
    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營運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範圍
(三)營運內容:營運項目、營運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簡介(含擬經營新建造之
    小船規格及船圖或現成船之小船執照影本)、泊靠碼頭設施簡介(含擬泊靠
    碼頭位置及規格)、航線簡介、航程特色簡介、保險計畫,及旅客權益相
    關事項。
(四)水域突發狀況處理:可能遭遇問題及處理方式、緊急通報作業流程、救生
    救火演習計畫、求援點聯絡電話,及注意事項。
(五)營運收入預估及票價估算:收入部份、支出部份、全年總預估,及票價估
    算。
(六)回饋計畫。
四、申請文件備齊後,本府依下列程序予以審核:
(一)業務單位應於受理民間申請人所提計畫後會辦工務、地政、環保、財政及
    主計等各相關機關(單位)審核或確認下列項目:
  1.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2.申請人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申請人主張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確認。
(二)業務單位彙整前揭意見並評核整體計畫之可行性後,如認為不可行,應先
    函請申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簽請首長評決;評決可行者,擇日召開審
    核會議,審核營運計畫;評決不可行者,則敍明理由駁回申請,並檢還申
    請原件。
(三)審核會議即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
   ,並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四)主辦業務單位應於召開審核會議七日前將申請人投資計畫書於召開審核會
    議前七日送達各審核委員進行計畫預覽,審核過程給予申請人二十分鐘進
    行簡報,答詢時間為十五分鐘(不包含審核委員之提問時間),採統問統答
    方式辦理。
(五)審核評決方式採總評分法,即以綜合甄審項目之各項加權評分為評決依據
    ,各計畫配分及權重如附表。
(六)評決步驟及標準如下:
  1.各審核委員按甄審項目評分(滿分為一百分),乘上各項目之權重後為各
    審核委員給分。
  2.各審核委員給分平均數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審核通過,反之為審核不通過。
圖表附件:
五、本府應於申請案審核通過後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通過之條
    件;未獲通過者,應以書面備具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