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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100048959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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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準備作業。
   (二)劃定實施地區範圍及訂定工作進度。
   (三)實地調查。
   (四)歸戶及編造私有空地清冊。
   (五)報請內政部核定實施範圍。
   (六)建築改良物價值未達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報
    請評議。
   (七)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
    建。
   (八)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期限屆滿後,派員複查
    ,並編造逾期未使用之土地歸戶清冊。
   (九)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加徵空地稅
    或照價收買。空地稅加徵倍數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三、本府地政處應劃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範圍,
  套繪於地籍圖後移送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由地政事務所
  摘錄地號及造冊。
四、第二點第三款實地調查,由本府地政處會同地政事務所,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筆調查私有空地之使用情形,記載於地籍圖及調查
    紀錄簿。
   (二)依地籍圖及調查紀錄簿,將土地地號及使用情形轉載
    於私有土地、建築改良物調查表。
   前項私有土地、建築改良物調查表,填寫方式如下:
    (一)逐一查填土地、建物標示、門牌、所有權人姓名、統
    一編號、住址及產權取得時間,並按鄉(鎮、市)、段
    、小段、地號順序裝訂成冊。
   (二)畸零地、使用執照所載地號及基地面積等,由本府建
    設處查填。
   (三)建築改良物房屋評定現值及房屋稅起課年月,由本府
    財政稅務局查填。
五、建築改良物價值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
    建築改良物現存價值經本府財政稅務局查估結果未達所
  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由本府地政處造冊並編造
  評議表提請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實地調查之私有空地或建築改良物現存價值不及所占基
  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經評議確定後,由本府地政處
  分別按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順序編造私有空地
  歸戶清冊。
七、本府地政處依下列規定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
  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一)將公告張貼於本府、地政事務所及各鄉(鎮、市)公
    所公告欄,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建築使用
    、增建、改建或重建。
   (二)私有空地歸戶清冊分送本府建設處、財政稅務局、
    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於土地
    登記資料標示部加註「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通
    知日期及期限」。
   (三)報內政部備查。
八、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本府
  地政處應會同地政事務所實地複查列入空地清冊私有空
  地之使用情形,並就複查結果編造私有空地逾期尚未建
  築、增建、改建、重建土地歸戶清冊。
九、已依限完成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空地,其建
  築改良物現存價值經本府財政稅務局查估結果,仍未達
  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本府地政處得依第五點
  規定提交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免再公
    告。
十、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異議案件,權責劃分如下
  :
   (一)畸零地之私有空地、建築管理部分,由本府建設處
    主政,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
   (二)相關稅賦部分,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主政。
   (三)其他部分視實際情形,由本府地政處會同有關機關
    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