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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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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準備作業。
(二)劃定實施地區範圍及訂定工作進度。
(三)實地調查。
(四)歸戶及編造私有空地清冊。
(五)報請內政部核定實施範圍。
(六)建築改良物價值未達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報
請評議。
(七)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
建。
(八)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期限屆滿後,派員複查
,並編造逾期未使用之土地歸戶清冊。
(九)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加徵空地稅
或照價收買。空地稅加徵倍數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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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地政處應劃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範圍,
套繪於地籍圖後移送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由地政事務所
摘錄地號及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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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三款實地調查,由本府地政處會同地政事務所,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筆調查私有空地之使用情形,記載於地籍圖及調查
紀錄簿。
(二)依地籍圖及調查紀錄簿,將土地地號及使用情形轉載
於私有土地、建築改良物調查表。
前項私有土地、建築改良物調查表,填寫方式如下:
(一)逐一查填土地、建物標示、門牌、所有權人姓名、統
一編號、住址及產權取得時間,並按鄉(鎮、市)、段
、小段、地號順序裝訂成冊。
(二)畸零地、使用執照所載地號及基地面積等,由本府建
設處查填。
(三)建築改良物房屋評定現值及房屋稅起課年月,由本府
財政稅務局查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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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改良物價值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
建築改良物現存價值經本府財政稅務局查估結果未達所
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由本府地政處造冊並編造
評議表提請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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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地調查之私有空地或建築改良物現存價值不及所占基
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經評議確定後,由本府地政處
分別按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順序編造私有空地
歸戶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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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地政處依下列規定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
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一)將公告張貼於本府、地政事務所及各鄉(鎮、市)公
所公告欄,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建築使用
、增建、改建或重建。
(二)私有空地歸戶清冊分送本府建設處、財政稅務局、
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於土地
登記資料標示部加註「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通
知日期及期限」。
(三)報內政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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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本府
地政處應會同地政事務所實地複查列入空地清冊私有空
地之使用情形,並就複查結果編造私有空地逾期尚未建
築、增建、改建、重建土地歸戶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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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依限完成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空地,其建
築改良物現存價值經本府財政稅務局查估結果,仍未達
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本府地政處得依第五點
規定提交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免再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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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異議案件,權責劃分如下
:
(一)畸零地之私有空地、建築管理部分,由本府建設處
主政,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
(二)相關稅賦部分,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主政。
(三)其他部分視實際情形,由本府地政處會同有關機關
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