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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各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作業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90016647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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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透過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線上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爰依據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應用線上服務查詢範圍:
(一)依據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受理外籍人士國籍取得或民眾國籍變更案件,應查詢入出境資訊、大陸港澳籍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資訊、外籍人士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二)依據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受理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清查人口及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資訊。

三、各戶所因辦理業務有新增者,應登入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系統「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選使用項目後送列印申請表,申請表經內部核准後,再函文通知宜蘭縣政府民政處(下簡稱民政處),經審核後持機關憑證代為送件。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作業時,應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四、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為確保資料不外洩每次查詢完畢,應確實登出。

五、依本要點取得之帳號申請書、稽核紀錄或其它重要書面資料等,有保存必要者,保存年限為五年。

六、各戶所應辦理管理及考核作業:
()建立核准使用者名冊,設立專人負責承辦,並指定職務代理人;承辦職務有異動時,應將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交。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移民署。
()每月下載稽核日誌作業,作成稽核紀錄,並填寫「應用移民資訊內部稽核紀錄表」(如附件一),定期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每年至少辦理兩次以上之自主稽核作業。
()取得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損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及相關規定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

圖表附件:

七、民政處稽核:
()依「應用移民資訊內部稽核辦理情形紀錄表」(如附件二)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考稽核。
()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督考稽核。

圖表附件:

八、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並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