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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59171B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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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常態編班作業,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規定。
    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本準則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
    辦理。
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各校應避免教師任教於其本人子女或三親等內卑親屬就讀之班級。但因教師人數不足而無法避免,於學期初陳報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除一年級新生應編班外,其他各年級維持原有編班,但得於三年級、
    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重行編班。
四、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兼任行政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家長會
    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共同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
    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
五、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編班作業一週前,公告編班時間、地點,如係一年級新生之編班作業,
      應通知全體家長參觀,並請主管機關派員到校督導。
(二)辦理編班(含調整班級及增減班)作業。
(三)公告學生編班名冊於校內。
(四)依部頒準則之規定編配導師。
(五)編班委員會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將特殊教育學生及特殊個案學生優
      先編入適當班級,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六、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
    個案會議,並作為編班委員會辦理依據:
(一)特推會:就特殊教育學生需求逕行討論,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並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決議酌減學生人數,送交編班委員會逕行編班。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
      議,討論安置事宜,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宜
    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辦
    理安置,並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如附表)」實施。
七、各校編班方式如下:
(一)一年級新生之編班方式,由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之;經確認後應先公佈
      周知,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二)各校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
      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
      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
      家長會代表出席。
(三)開學前編班作業完成後,該年級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及學期中之各
      年級轉學生,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學生人
      數較少且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四)三年級、五年級學生,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據學業成績、智力測驗分數或其他適當指標之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
      列、或公開抽籤、或採電腦亂數方式依據第二點編班原則重新編班。
    2.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之意願,可同班或分開班級,但不得指定
      班級。
    3.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經編班委員會認定,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先行
      編入適當班級。
八、學生經編班確定,除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者外,不得調整就讀班級: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
      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
      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
      會研議。
(三)編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級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
      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
      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召開編班委員會,邀請擬轉入班
      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九、學生因故辦理轉出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班
    為原則。
十、各校應將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
    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一、各校得依本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