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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節省納稅義務人申辦案件等候時間,將民眾經常申辦之簡易案件,納入作業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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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項目
(一)房屋稅當期稅籍證明
(二)各稅繳納證明
(三)欠稅查詢及補發繳款書
(四)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查調
(五)綜稅所得資料查調
(六)核發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七)核發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八)房屋稅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九)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十)地價稅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十一)契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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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受理方式:電話及傳真預約。
(二)受理預約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預約取件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
(四)預約取件時間倘超過下午五時,服務人員最多加班二小時,並核實列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於一年內補修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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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單位
總、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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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預約免下車取件者,受理承辦人員應明確告知
應檢附之文件及約定於本局或羅東分局免下車停車位取件時間,並將相
關資料登錄零等待預約服務登記簿。
(二) 申請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預約服務櫃臺取件者,受理承辦人員應明確告
知應檢附之文件、約定交件時間及取件櫃臺號碼,並將相關資料登錄零
等待預約服務登記簿。
(三)承辦人員於申請人取件時,應核對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確認無誤後,請
申請人於電腦列印之申請書簽章。
(四)申請人如未於約定時間領取(申請日期起算3日內)或預約資料不實無法
聯絡,承辦人員應以申請人未領取為由結案,並於登記簿上簡述原因,
以備查考,已列印未領取之資料應作廢歸檔。
(五)對於申請零等待預約服務案件,申請書應加蓋「零等待服務案件」以資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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