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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建築物擅自建造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40141000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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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造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裁
  罰之基準如下:
   (一)已建造建築物造價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處以建築物造價
    千分之三十罰鍰。
   (二)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新台幣五百萬元者,
    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四十罰鍰。
   (三)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超過新台幣五百萬
    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三、本府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且已興
  建完成之農場內建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四、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已興建完成且已寺廟登記在案之建
  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