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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造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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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裁
罰之基準如下:
(一)已建造建築物造價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處以建築物造價
千分之三十罰鍰。
(二)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新台幣五百萬元者,
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四十罰鍰。
(三)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超過新台幣五百萬
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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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且已興
建完成之農場內建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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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已興建完成且已寺廟登記在案之建
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