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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濕地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40044585號 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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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濕地保育相關事務,設宜蘭縣濕地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濕地管理、審議及諮詢事項如下:
    (一)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二)重要濕地使用許可。
    (三)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其他與濕地保育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具有濕地生態、水資源、土地、經濟或環境規劃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二)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府主管業務代表或其他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兼
    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六、本會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迴避。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處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農業處
    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處派兼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人或其委
    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