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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級濕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水行字第1130166006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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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地方級濕地保育相關事務,設立宜蘭縣
    地方級濕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辦理地方級濕地管理、審議及諮詢事項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二)地方級重要濕地使用許可。
    (三)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其他與地方級濕地保育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具有濕地生態、水資源、土地、經濟或環境規劃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二)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府主管業務代表或其他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外聘委員須含農村婦女至
    少一名。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
    兼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六、本小組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資源處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
    水利資源處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水利資源處派兼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人、或其
    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