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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
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
特設宜蘭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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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作為。
(二)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四)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五)解決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對策。
(六)視需要針對特定食品安全議題研究、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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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擔
任;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七)本府秘書處處長。
(八)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九)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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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派
(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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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幕僚工作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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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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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下設有「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府衛生局、警察
局、環境保護局、農業處、秘書處、教育局、工商旅遊處、消費者保護官
以上人員組成,平時任務循「宜蘭縣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各局處
權責劃分表」模式執行(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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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
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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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於必要時,得由副召集人擔任指揮官,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
指揮中心,並依本會報工作小組各局處權責分工執行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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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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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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