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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平面設計類似住宅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府建管字第1030080587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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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防範建築開發業者將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以平面類似住宅之設計,出售民眾為住宅使用,造成購屋糾紛及違規使用,並影響合法建築開發業者之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申請之工廠建造執照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物專章規定,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內有二使用單元(戶)以上之開發,每一使用單元總樓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但情況特殊,經本縣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通過者,不受限制。基地已分割多筆並申請整體開發,其每一使用單元(戶)並應符合前開最小總樓地板面積規定。

  (二)室內除必要之廠房附屬空間及浴廁空間外,不得設置隔間。

(三)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加註: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應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現場如作核准用途以外之使用,均視為違規使用,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起造人須切結:確實作工廠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或其他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

三、依第二點申請之工廠類建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

(一)繳納之保證金按戶收取,並於該建案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繳納後由本府存入代收代付專戶保管。

(二)保證金之計算依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乘零點四五乘每戶樓地板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三)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查驗三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土地容許使用用途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相關後續執行方式:

  (一)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且起造人須另行切結: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土地容許使用用途,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二)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土地容許使用用途,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三)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三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將依法查處並沒入保證金。

(四)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分戶時後續執行方式
        如下:

      1、依第二、三點規定辦理。

      2、變更使用執照之保證金於該案竣工勘驗前繳納;戶數變更申請案於核准函發文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