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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保字第111001790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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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的城市環境,達成世界衛生組織「活
    躍老化之目標,特設本縣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ㄧ)本縣高齡友善城市政策及發展策略之議定。
(二)年度相關高齡者工作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三)協調整合資源,建立高齡友善城市在地指標。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
    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財政稅務局局長、工商旅遊處處長
    、建設處處長、水利資源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
    處處長、秘書處處長、計畫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警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
    、文化局局長、消防局局長、交通處處長、人事處處長。
(二)高齡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本府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高齡者與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補
    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
四、本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之委員如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下設友善環境建設組、社福心理健康組、失智症防治照護組及綜合規劃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各該局(處)之局(處)長擔任;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指定
    或遴派之(如附件)。
六、各組得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鄉(鎮、市)公
    所代表,規劃執行策略相關活動。
七、委員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
    行或申請迴避。
八、本會所需行政費用,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專案補助款及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