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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的城市環境,
達成世界衛生組織「活躍老化之目標,特設本縣推動高齡
友善城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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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高齡友善城市政策及發展策略之議定。
(二)年度相關高齡者工作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三)協調整合資源,建立高齡友善城市在地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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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社會處、交通處、民政處、工商旅遊處
、建設處、水利資源處、教育處、農業處、勞工處、
地政處、秘書處、計畫處、人事處、警察局、環境保
護局、文化局、消防局及財政稅務局之局(處)長或副
局(處)長。
(二)高齡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本府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高齡者與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因故
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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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之委員如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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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友善環境建設組、社福心理健康組、失智症防治
照護組及綜合規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各該局(處)之
局(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指
定或遴派之(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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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組得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
間團體及鄉(鎮、市)公所代表,規劃執行策略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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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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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行政費用,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專案補助款
及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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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