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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創意產業,提供縣民在地就業,提升產業加值動能,並活化閒置空間,設立創創新村,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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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創創新村,係指經本府公告指定之宜蘭行口及壯圍國小閒置校舍區或其他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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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創新村提供場域進駐、商品進駐及商業及公司登記三項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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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查:
㈠場域進駐:
⒈申請書(詳附件)
⒉申請人身分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者,應檢附公司登記事項表或相關設立登記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⒊計畫書,應具有下列內容:
⑴簡介暨一年及三年期之經營構想。
⑵營運目標、營運內容、空間利用規劃、回饋方式及預期效益。
⒋創意工作者所產出之產品或服務無償提供創創新村發布成果使用承諾文件。
㈡商品進駐:
⒈申請書。
⒉前款第二目申請人身分證明。。
⒊具有下列內容商品進駐計畫書:
⑴申請人簡介。
⑵展售之商品照片與說明、布置空間利用及商品特殊性或創意性。
⑶營運目標、營運內容、回饋方式及預期效益。
㈢商業及公司登記:
⒈申請書(詳附件)。
⒉第一款第二目之申請人身分證明。
⒊計畫書,應具有下列內容:
⑴業務簡介、團隊成員簡介、營運目標及營運構想。
⑵業務與宜蘭之連結性。
⑶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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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成立小組審查申請案件,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宜蘭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本府文化局、工商旅遊處、勞工處派員兼任。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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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小組得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全體審查委員皆應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核准。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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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經審查核准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完成進駐或辦畢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核准函失其效力。如仍需使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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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負擔費用及應辦事項如下:
㈠前三年免付場地租金。
㈡場域及商品進駐者應共同分攤水費、電費及必要營運費用。
㈢商業登記及公司登記進駐者應自行負擔登記相關費用。
㈣場域及商品之進駐者應配合本府、創創新村或在地社區提出回饋,其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提供課程、活動、產品及服務等型態,每年至少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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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於每半年提供成果報告送府,由本府邀集相關單位、機關(構)就申請人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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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准使用每次以三年為原則,使用期滿擬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營計畫書送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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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使用創創新村提供之服務,應遵守法令、契約及管理規定,如有違反或造成本府損害者,本府得終止其許可,並命定期遷出或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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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如未依所提計畫書執行,或考核進駐成果與所提進駐計畫書顯有落差,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其許可,並命限期遷出或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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