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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60068522-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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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班級家長會
第 7 條
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由學生班級學生家長組成,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
班級家長會主席由出席家長共推一人擔任之。
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
第 8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班級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親師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