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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60068522-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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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
第 20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各校當年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或所為之補助及委託代辦採購,捐款者如有參與時,家長會應即退還其捐款或饋贈。
第 21 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 22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 23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每學年結束前召開之家長代表大會,應將該學年度家長會費收支狀況列為審查議題,並將審查紀錄(含收支狀況表)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