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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60068522-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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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 14 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人。但班級數在二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加二人,最高不得超過該校班級數。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15 條
家長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
第 16 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17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18 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班級數在二十八班以上者,得增置之。但最高不超過學校班級數之四分之一。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至四人為副會長,必要時得增加副會長人數,但不得超過十人。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時,原會長得經參選再連任一次。
第 19 條
家長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委員或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