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60068522-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代表組織之,並冠以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適當場所為家長會辦公室。
前項所稱家長,係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第 3 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及罷免。
六、會議 (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應保存於學校。
第 4 條
家長會得置無給職幹事若干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派員兼辦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 5 條
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 6 條
家長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若有違反教育法令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之情事者,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家長會或家長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本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